申 请 人:温某某
被 申 请 人:平顶山市公安局湛河分局河滨派出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不服,于2022年9月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土地和地上附着物涉及政府征收,合法所有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于2022年2月11日被非法转卖、2022年3月30日被不明人员违法损坏、2022年4月15日被不明人员违法损坏。申请人多次拨打了报警电话,被申请人处警并制作笔录。2022年4月2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出警记录、调查结果和询问笔录、转卖和损坏人员的信息、以及制作这些文件的同步视频、录音等相关信息,(快递单号:EMS1255502923799、EMS1255502924599)。经查询,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22日签收该申请书,但申请人至今未收到被申请人的回复。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申请人在2022年4月22日就提交了信息公开申请,而被申请人至今还未公开,明显超过了法定期限。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答复信息公开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限期答复。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所称与我所调查的客观事实不符。2022年3月30日14时55分,被申请人接市局110指令报警人河南XX有限公司职工张某称在湛河区李苗路沙河桥北头,有村民阻止施工,站在工程车辆前面不让过。当日15时05分,民警在处警过程中,接市局110指令申请人(报警人)称对方施工损毁了他的作物和树,引起纠纷,此两起警情为同一警情。经现场调查,河南XX有限公司在此处修建沙河大桥,申请人称修建沙河大桥损毁其作物和树,此前已报过警并向湛河区河滨街道办事处反映过此情况,湛河区河街道办事处未对其进行赔偿。被申请人民警现场告知河南XX有限公司暂不要在有争议的土地上施工,与湛河区河办事处汇报。告知申请人此警情属于民事纠纷,应当与湛河区河街道办事处沟通协调赔偿事宜。2022年4月15日,申请人接市局110指令申请人(报警人)称用电设备被破坏。经现场调查,河南XX有限公司在此处施工范围内平地面修建沙河大桥,未破坏申请人的用电设备。民警现场告知河南XX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在施工范围内施工时不要破坏对方任何设备。施工方表示同意,申请人也表示同意,并在出警记录本上签字。二、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事项。被申请人认为,上述两起警情属于民事纠纷,且现场调查后已告知双方。申请人来我所问询时,已告知申请人上述警情属于民事纠纷,不属于信息公开范围。公安机关执法记录仪的视频录音主要在公安机关内部对执法办案活动的监督,且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执法公开,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向社会公众或者特定对象公开刑事、行政执法的依据、流程、进展、结果等相关信息,以及开展网上公开办事的活动。故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执法视频录音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故被申请人无需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
经审理查明:2022年4月20日,申请人以邮寄方式(EMS单号:1255502923799)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申请人报警后所制作的出警记录,调查结果和询问笔录、转卖和损坏人员的信息、以及制作这些文件的同步视频、录音等相关信息。”经查询,该信函(EMS单号:1255502923799)的投递信息显示:“2022年4月22日10时19分,已签收,收发室……”2022年9月3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履行信息公开职责为由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行政机关在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未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3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1.确认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违法;
2.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予以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