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郭某某
被 申 请 人: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30日作出的平湛政办依申复〔2022〕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新华路西侧《锦绣花园二期项目》内有一处合法宅基地366平方米,在该处建有386.87平方米的合法房产,现有平顶山中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该区域因《锦绣花园二期》建设项目进行拆建活动,对申请人的生产与生活产生了重大影响,为了核实该项目用地审批手续的合法性,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于2021年12月7号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书面公开申请人的房屋所在区域《锦绣花园二期》建设项目的用地批准文件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相关报批材料等政府文件信息。被申请人在签收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邮件后于2021年12月22日作出平湛政办依申复〔2021〕1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被申请人无法提供申请人所需信息,且该答复书认定事实不清,湛河区政府部门间互相推诿。申请人不服于2022年1月16日向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后复议机关作出平政复决〔2022〕1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平湛政办依申复〔2021〕1号和平湛政办依申复〔2021〕4号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处理。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30日重新答复,以“平政土〔2008〕40号文件确定面积 5925.3平方的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补偿方案》以及合法拆迁人的相关信息”,非本机关制作也非本机关保存,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内容为由,拒绝申请人的请求。被申请人的答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且有意对抗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申请人申请公开的《锦绣花园二期》工程地块上建设项目的用地批准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报批材料,属于被申请人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政府信息,并且申请人的所需政府信息并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不在不予公开范围内。综上,被申请人拒绝公开理由不成立,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平湛政办依申复〔2022〕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予以答复。复议机关于2022年3月15日作出平政复决〔2022〕1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处理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30日对申请人作出平湛政办依申复〔2022〕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签收。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平湛政办依申复〔2022〕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鉴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平政土〔2008〕40号确定的面积59252.3㎡国有土地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补偿方案》、《拆迁房源信息》、《国有土地出让合同》、《补偿安置信息》以及合法拆迁人的相关信息等内容均非由被申请人制作或者保存,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被申请人已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明确告知申请人理由。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三十三条及三十六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了答复并邮寄送达,履行了法定职责。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
经审理查明:2021年12月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被申请人公开“平政土〔2008〕40号确定的面积59252.3㎡国有土地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补偿方案》《拆迁房源信息》《国有土地出让合同》《补偿安置信息》以及合法拆迁人的相关信息。”2021年12月22日,被申请人作出平湛政办依申复〔2021〕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并邮寄送达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向辖区内国土资源部门提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2年1月10日,被申请人作出平湛政办依申复〔2021〕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重新答复,告知申请人应针对不同申请事项分别向辖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辖区轻工路街道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对上述两份答复书均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2022年3月15日,我机关作出平政复决〔2022〕1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平湛政办依申复〔2021〕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和平湛政办依申复〔2021〕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处理。2022年3月30日,被申请人作出平湛政办依申复〔2022〕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申请人所申请政府信息“非本机关制作也非本机关保存,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内容。”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本机关作出的平政复决〔2022〕1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后,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告知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并向申请人说明该信息非被申请人制作和保存,已经履行信息公开答复职责。因此,被申请人作出平湛政办依申复〔2022〕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无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平湛政办依申复〔2022〕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