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李某某
被 申 请 人:平顶山市司法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的的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在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我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予以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2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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