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平政复决〔2022〕48号)
来源: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3-01-04 浏览次数: 浏览

   人:某某

叶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不服,于2022年8月1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河南省叶县田庄乡邵奉店村五组的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宅基地房屋,房屋面积为224.83平方米,为砖混结构。其房屋以及房屋周围的树木位于“G234线叶县城区段改建工程项目”范围内,需要被征收。申请人为核实相关信息,于2022年5月17日以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信息公开申请,邮寄单号为(EMS:1135168412673),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21日签收此申请。然而从签收至今,已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20个工作日的答复期,被申请人仍未答复,是典型的行政不作为。请求复议机关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限期答复。

被申请人称:2022年5月17日至今,未收到申请人所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2年5月17日,申请人以邮寄方式(EMS单号:1135168412673)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1.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拟征地公告、征地公告。2.涉案地块的用地批准文件及申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包括地上附着物确认签字表、补偿资金到位证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征地红线图)”经查询,该信函(EMS单号:1135168412673)的投递信息显示:“2022年5月21日16时49分,已签收,收发室。”2022年8月15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履行信息公开职责为由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行政机关在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本案中,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供了信息公开申请表、邮寄底单、签收凭证等证据材料,证明其于2022年5月17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信函,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21日签收。被申请人虽称其未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本机关不予采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3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1.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信息公开职责违法;

2.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予以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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