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平政复决〔2022〕36号)​
来源: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2-07-06 浏览次数: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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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编号1410492002021121066599499号处理决定不服2022年3月2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0日在全国12315网络平台举报方式到被申请人处进行实名举报违法行为,举报平顶山***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商品。举报编号:1410492002021121066599499,举报内容:(详情见附件之举报书全文和附件的照片和截图)本人因生活需要,于2021年10月30日在平顶山***商贸有限公司在拼多多电商平台开设的田源情官方旗舰店,花费了9.9元人民币,购买了松花皮蛋-鸡蛋变蛋6枚-1件,订单编号:211030-052109014073736。到货发现被举报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食品污染、掺假掺杂等诸多问题。要求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在法定时限内对商家进行立案调查。要求被举报人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提供法定要求的本人购买批次的《GB/T9694-2014 皮蛋》7.3.1出厂检测报告和 7.3.2形式试验检测报告检测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商家进行立案处罚,并将处理结果和报告以 12315 文字回复和书面邮寄回复两种方式回复本人,并提供了所有证据材料(见 12315 编号:1410492002021121066599499下的附件材料)。而被申请人于 2021-12-31 回复:不立案,内容:“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2021 年12月10日,我局接到举报后于 2021 年12 月10日下午15时转交与开发路市场监督管理所进行调查。2021年12 月13 日下午16时,平顶山***商贸有限公司负责人到我局对举报内容事项进行了说明。并提供平顶山***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以及生产商西华县田源情食品厂营业执照、河南省食品小作坊登记和皮蛋(变蛋)检测报告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平顶山***商贸有限公司己履行进货检查义务。变蛋在制作过程使用的石灰、食用碱、食用盐、碎木屑是一种传统制作工艺,所以不存在”。对于被申请人的处理结果,申请人不服,主要有如下:公司成立都有证件,如果有证件就可以随意践踏法律,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的食品了?那还要管理部门干什么?被申请人回复,企业提供了相关的证明报告,只是证明企业有资格合法生产销售,不代表申请人购买的本批次本次产品合格,跟本次购买的产品没有因果关系,如果简单的以被举报人有证照就作为产品合格的依据,那么以前的三鹿奶粉事件,2021 年的瘦肉精事件也就不存在有问题了。回复中,并未见到具体的检测报告的编号,无法通过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进行查询核对真实性和一致性。近年来,假检测报告、 偷工减料’检测报告层出不穷,但是被申请人未提供电子版或者纸制版的编号,无法进行核查,存在巨大的食品安全隐患。所以,被举报人是否完全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之进货查验义务,是否履行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之进货查验制度,提供了本人购买批次的签字盖章的法定的证件,检测报告是否履行了《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对该产品的检测范围,是否履行了国家安全标准对该产品的检测范围,检测报告是否符合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规定之范国?申请人不得而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的问题没有进行全面流程合法的调查核实,未全面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里的公平公正全面流程合法的原则,属于形式告知。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条例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中规定,立案与否需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做出决定,有相应审批程序。但被申请人既未提供不予立案的审批表给申请人知晓,也未提供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签署的不予立案凭证给申请人知晓,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此行为违反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的要求。同时被申请人避重就轻,没有完全履行职责,更没有认真履行职责调查和回复申请人举报的全部问题,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里的公平公正全面流程合法的原则。被申请人避重就轻,没有调查和回复申请人举报的全部问题。被申请人是故意视而不见,未全面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里的公平公正全面流程合法的原则。所以,被申请人对该案件的处理结果导致申请人花费正品的价钱购买到了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商品,早已过了20天无理由退款时间,不能退货退款,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本人具有行政诉讼该案件的资格(利害关系)依据: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被举报事项作出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2013]行他字第14号2014年3月14日)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五)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三、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77号罗镕荣诉吉安市物价局物价行政处理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6年12月28日发布);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遭到了损害。被申请人关于投诉举报一案未依法办案,行政不作为导致申请人购买到不合格的商品、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1、无任何法律依据要求申请人提供身份证原件。2、因被申请人未告知本人应当向何机关何时进行复议,因此本人现提出复议符合规定。请求复议机关本着合法、公平、公正原则处理申请人的复议请求,请贵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三)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二)责令被申请人在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称:一、事实。2021年12月10日,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分局(以下简称办案机构)接到本局交办的庄**举报平顶山***商贸有限公司销售变蛋的举报函,当即开展调查。12月13日上午,对平顶山***商贸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对平顶山***商贸有限公司8、9、10月份的进货查验记录拍照取证。下午,平顶山***商贸有限公司委托马**前来接受询问调查,并提交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马**身份证的复印件和委托书,西华县***食品厂的营业执照、河南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复印件,变蛋的批次出厂检验合格证以及2021年度型式检测报告复印件(按照GB/T 9694-2014中7.3.1和7.3.2项所要求)。经办案机构查明:庄**举报事项:被举报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食品污染、掺假掺杂均不属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二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之规定,平顶山***商贸有限公司只是经营者并非生产者,已按照要求索要了生产商的相关资质,并制作了食品进货记录查验表,查验了每批次的出厂检测合格证,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其所购进的变蛋是西华县***食品厂生产,该厂为食品小作坊,且该厂使用传统方法工艺生产变蛋,其中必然使用的石灰、碎木屑,且庄**未提供任何食品污染、掺假掺杂的相应证明。二、被申请人已履行其作为举报受理机关所应尽到的义务。办案机构于2021年12月31日对申请人的举报内容作出回复,认定平顶山***商贸有限公司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经营的变蛋是使用传统方法工艺生产的,食品污染、掺假掺杂不属实。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之规定。办案机构已经在法定期限内告知了申请人对于其举报内容是否立案,即已履行其作为举报受理部门应尽的义务。申请人举报内容为:平顶山***商贸有限公司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食品污染、掺假掺杂,并无其他诉求,被申请人已就举报情况在法定期限内告知了申请人对于其举报内容是否立案,已履行其作为举报受理部门应尽的义务。被申请人的答复行为属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举报涉及的涉嫌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理后,将处理结果告知具名举报人和被调查人的事实性行为,其依附于调查,处理这种行政行为而存在,不具备独立性,且该行为并未产生、创设、改变或者消灭举报人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产生行政法上的法律效果,并非具体行政行为。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人应与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所谓利害关系,是指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人的个人利益较之于其他任何不特定的公共利益具有特别受保护的地位,从而具有以个人名义对行政行为提出争执的权利。本案中,被申请人的不予立案行为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申请人的特定利益虽然属于公共利益的范畴,但并不能优于其他人的利益而受到特别的保护。因此申请人与其被申请人做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具有行政复议法所指的利害关系。四、申请人涉嫌职业打假,恶意举报索赔。1.申请人称2021年10月30日购买的变蛋,没有提供该食品有质量问题或者因食用该食品其身体不适的证据。2.申请人对于《GB/T 9694-2014 皮蛋》的掌握程度已经明显超出一般消费者。3.申请人所举报的食品污染、掺假掺杂的问题应是指配料中的石灰、碎木屑,变蛋的传统工艺方法基本是一种常识,明显不是一般消费者所关心的食品质量缺陷问题,有为牟利而故意举报的嫌疑。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2019年5月9日)中提到“对恶意举报非法牟利的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综上所述,请本机关维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经审理查明2021年10月30日,申请人在平顶山***商贸有限公司在拼多多电商平台开设的***官方旗舰店花费9.9元购买了松花皮蛋6枚-1件。2021年12月10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网络平台进行实名举报违法行为,举报平顶山***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商品。举报编号:1410492002021121066599499,举报内容:《详情见附件之举报书全文和附件的照片和截图)本人因生活需要,于2021.10.30 在平顶山***商贸有限公司在拼多多电商平台开设的***官方旗舰店,花费了9.9元人民币,购买了松花皮蛋-鸡蛋变蛋6枚-1件,订单编号:211030-052109014073736。到货发现被举报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食品污染、掺假掺杂等诸多问题。要求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在法定时限内对商家进行立案调查。要求被举报人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提供法定要求的本人购买批次的《GB/T9694-2014 皮蛋》7.3.1出厂检测报告和 7.3.2形式试验检测报告检测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商家进行立案处罚,并将处理结果和报告以12315文字回复和书面邮寄回复两种方式回复本人,并提供了所有证据材料(见12315编号:1410492002021121066599499下的附件材料)。当日,被申请人收到河南市场监督投诉举报平台的该举报单。2021年12月13日,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对平顶山***商贸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对平顶山***商贸有限公司8、9、10月份的进货查验记录拍照取证。下午,平顶山***商贸有限公司委托马**前来接受询问调查,并提交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马**身份证的复印件和委托书,西华县***食品厂的营业执照、河南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复印件,变蛋的批次出厂检验合格证以及2021年度型检测报告复印件(按照GB/T 9694-2014中7.3.1和7.3.2项所要求)。2021年12月31日,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对申请人的举报内容作出回复,认定平顶山***商贸有限公司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经营的变蛋是使用传统方法工艺生产的,食品污染、掺假掺杂不属实,作出不予立案处理。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提起复议。

本机关认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二款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材料之后对其投诉举报事项进行了调查,经调查发现:平顶山***商贸有限公司是食品经营者并非生产者,已按照上述法律规定索要生产商的相关资质,并制作了食品进货记录查验表,查验了每批次的出厂检测合格证,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变蛋的批次出厂检验合格证以及2021年度型式检测报告复印件(按照GB/T 9694-2014中7.3.1和7.3.2项所要求),其所购进的变蛋是西华县***食品厂生产,该厂为食品小作坊,且该厂使用传统方法工艺生产变蛋。因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被申请人根据调查结果,依据上述规定在对申请人作出了答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处理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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