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平政复决〔2022〕46号)
来源: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2-10-11 浏览次数: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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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26日作出的平城执罚决字2022〕A3BBA9号《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2022年8月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一、申请人于2022年7月26日得知被申请人作出平城执罚决字〔2022〕第A3BBA9号《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二、申请人是在汛情期间接到小区物业管理者通知才把车辆顺时针停靠在路边停车位。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平城执罚决字〔2022〕第A3BBA9号《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罚适当。

2022年7月23日,被申请人的执法人员在亚兴路巡查时发现申请人车牌号为“豫XXXXXX”的车辆长时间停放在亚兴路限时停车位上,此车位于每天晚上19:00-早上7:00开放,在此时间段内可合法停放机动车,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于非限时使用时段占用“限时车位”停放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规定,于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二条向其车辆张贴违法停车告知单,拍照固定其违法行为,并将其违法事实通过短信向申请人及时进行告知,并提醒其及时接受处理。2022年7月26日,申请人前往违停中心接受处理,被申请人听取申请人陈述申辩后,针对申请人违停行为依法向其作出并送达平城执罚决字〔2022〕第A3BBA9号处罚决定书,申请人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字确认。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罚适当。二、申请人的说法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申请人说自己是接到物业管理者通知才把车停放在路边停车位,疫情期间应当停止贴条,以此请求撤销行政处罚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一方面复议申请人作为车辆驾驶人,依法通过驾驶资格考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熟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而不应当以物业管理者所述为准;另一方面申请人停车地点为道路一侧虚线车位,该车位属于限时停车位,且旁边设置有停车提示牌,明确显示该车位于每天晚上19:00-早上7:00开放。申请人在2022年7月23日上午10时47分非限时车位使用时段占用“限时车位”停放机动车的行为,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规定,申请人的违法事实清楚;再者,申请人应当自觉守法,维护城市秩序,而不应当寄希望于疫情原因不再贴条,目前我市疫情防控秩序平稳,市政府并未下发且被申请人尚未收到疫情防控要求不再贴条的文件,被申请人静态执法属于正常履职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的说法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处罚决定。

经审理查明:2022年7月19日,申请人接到小区物业通知:“根据区防汛指挥部通知,为了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所有地下停车场车辆全部移至地面停放。为方便市民停车,从即刻开始静态交通执法工作开启‘特殊管控模式’以疏通交通为主,凡单排顺向有序停放在道路两侧的机动车,暂不贴条罚款。”2022年7月23日10时47分,被申请人的执法人员发现车牌号为豫XXXXXX的汽车在亚兴路不按规定停放机动车,对该车进行拍照,开具编号为PDSCG20019731的《违法停车告知单》,告知申请人违法停车的事实、法律依据。2022年7月26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平城执罚决字〔2022〕第A3BBA9号《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处贰佰元罚款,并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对处罚决定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除查清违法事实,固定相应证据外,也应当综合考量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本案中,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供了其于7月19日接到的小区物业防汛通知截图。被申请人提供的执法现场照片也显示申请人将车辆按照要求将其机动车停放在道路一侧。综合以上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不具有违法的主观过错。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对申请人的违反规定停放车辆的行为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5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平城执罚决字〔2022〕第A3BBA9号《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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