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平政复决〔2022〕25号)
来源: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2-07-08 浏览次数: 浏览

申  请  人:某某

被申请汝州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2年1月18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不服,于2021年3月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一、事实不清。1、两次申请之前是否投诉的事实没有分清。2、本次拨打市长热线电话是否属于投诉的事实没有拎清。3、之前针对的是依职权主动做出转送决定而产生的信息,本次是依申请作出转送决定产生的相关信息,这一关键区别没有厘清。二、违反法定程序。不同种类的行为应按不同程序答复,而不是不答复。三、法律理解与适用错误。本次所需信息和公安机关无关,应当使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巩固专项成果的意见》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45条,依法制作公开所需信息,而不是不再答复。故提出上述请求。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的内容属重复申请。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0日第一次通过信函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根据法律规定,叶某某涉嫌抢劫罪,应该移动汝州市公安局立案侦查,为此,请公开移送的全部信息。”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12日对此申请进行答复“您申请的信息不属于本机关公开。您可以向汝州市公安局进行咨询,联系电话:0375-3647616。”2022年1月14日,申请人再次通过信函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对骑岭乡派出所将涉嫌对申请人珠宝抢劫的叶某某按照治安管理处罚一事予以查处并一转送汝州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为此,请公开贵府作出转送决定的全部信息。2022年1月18日,被申请人对此申请进行告知,此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与被申请人在2021年12月20日提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属重复申请,不予重复处理。申请人两次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表述虽存在差别,但申请信息公开的政府信息实质上属同一信息,其第二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属重复申请。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内容和形式合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规定,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答复人据此作出的《告知书》,适用法律依据正确,内容和形式完全符合上述要求。三、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程序合法。被申请人自2022年1月14日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后,于2022年1月18日作出《告知书》并送达申请人,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的规定。综上,答复人作出的《告知书》事实清楚,内容准确,程序合法,请求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2年1月12日,申请人以信函的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信息公开申请及相关材料,其中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载明:“2021年12月12日,申请人拨打市长热线电话,请求对骑岭乡派出所将涉嫌对申请人珠宝抢劫的叶某某按照治安管理处罚一事予以查处并一转送汝州市公安局立案侦查,为此,请公开贵府作出转送决定的全部信息。”2022年1月18日,汝州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您申请的信息与2021年12月20日通过信函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复,本机关已于2022年1月12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汝政办依申复2022〕1号)。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规定,本机关不予重复处理。”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2021年12月13日,申请人以信函的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信息公开申请及相关材料,其中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载明:“根据法律规定,叶某某涉嫌抢劫罪,应当移送汝州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为此,请公开移送的全部信息。”2022年1月12日,汝州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作出汝政办依申复2022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本案中,申请人2021年12月20日向被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中要求公开的信息描述为“根据法律规,叶某某涉嫌抢劫罪,应当移送汝州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为此,请公开移送的全部信息”、2022年1月14日向被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中对其要求公开的信息描述为“2021年12月12日,申请人拨打市长热线电话,请求对骑岭乡派出所将涉嫌对申请人珠宝抢劫的叶某某按照治安管理处罚一事予以查处并一转送汝州市公安局立案侦查,为此,请公开贵府作出转送决定的全部信息”,虽然申请人两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述的内容不一样,但实际上都是要求被申请人公开对叶某某涉嫌抢劫一事移送或转送汝州市公安局的相关信息。2022年1月12日,汝州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对申请人2021年12月20日提出的政府以信息公开申请已作出汝政办依申复2022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因此,被申请人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对申请人2022年1月14日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不予重复处理的告知并无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2022年1月18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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