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张某某
被 申 请 人:宝丰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对宝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2年1月24日作出的宝政办依申复〔2022〕1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房屋位于平顶山市宝丰县周庄镇铁梨寨园村。现该房屋因“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被纳入征收范围。为核实本次征收的合法性,申请人于2022年1月6日通过邮政EMS寄送了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附件(邮寄单号:1149122780276)。申请表的申请内容为“1、征地批文及申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地上附着物确认签字表、补偿资金到位证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情况、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项目、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2、征地告知书及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3、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相关文件;4、拟征地公告、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5、征地报批前征地调查结果、听证笔录;6、用地批准后征地补偿登记材料;7、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相关凭证。”2022年1月7日,被申请人签收前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文件。2022年1月24日,被申请人作出宝政办依申复〔2022〕1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向申请人公开以下文件:“1、《关于宝丰县2019年度第三批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的公告》(宝政土公〔2020〕4号);2、《征地告知书》宝自然资征告字〔2019〕第37号”。除上述文件外,被申请人以不掌握申请人所申请信息为由未予公开。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完全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其不予公开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其答复应当予以撤销,具体理由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及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之规定,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系完成征地报批前的工作以及向有权机关申请征地报批的法定主体,并且是征地获批后的法定实施主体。被申请人作为县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其依法有义务在征收过程中制作或保存征地相关的信息,即被申请人有能力掌握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并且,被申请人所公开的以被申请人为发文单位的《关于宝丰县2019年度第三批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的公告》(宝政土公〔2020〕4号)中载明“省政府批准的宝丰县2019 年度第三批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机关为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文号为豫政土〔2020〕213号,批准时问为2020年3月10日。”由此可知,被申请人实际也掌握了案涉征收项目的征地批复等相关文件。综上,被申请人称其不掌握相应政府信息这一理由并不成立,被申请人作出的宝政办依申复〔2022〕1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并且被申请人应当限期内重新作出信息公开答复。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司法部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132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一)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答复不予公开(含部分不予公开,下同)、无法提供、不予处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处理的;”可知,行政机关履行信息公开职责应当及时、准确、全面、完整,被申请人作为征收报批及实施过程中的法定主体,其以申请人所申请征地批复及申报材料等信息公开内容不由其掌握为由不予公开是不成立的,属于典型的行政不作为。综上所述,被申请人部分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行为明显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申请人为维护合法的知情权等权利,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恳请复议机关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24日作出的宝政办依申复〔2022〕1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内重新作出信息公开答复。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应当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和第三十六条第(五)项“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之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有明确的规定,答辩人已经向被答辩人公开了可以公开的信息。同时告知被答辩人向宝丰县自然资源局申请获取其他相应信息,符合法律规定,对其作出涉案《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是正确的,请求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1年1月6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被申请人公开“1、征地批文及申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地上附着物确认签字表、补偿资金到位证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情况、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项目、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2、征地告知书及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3、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相关文件;4、拟征地公告、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5、征地报批前征地调查结果、听证笔录;6、用地批准后征地补偿登记材料;7、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相关凭证。”宝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2年1月7日收到申请人的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2年1月24日,宝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作出平政办依申复〔2022〕1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对申请人的予以答复,其中征地告知书、征地公告向申请人公开,关于申请人所申请其它内容,告知申请人“本机关不掌握,无法向您公开。”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第(五)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依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本案中,被申请人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对申请人的请求事项进行了全面答复,向申请人公开了征地告知书、征地公告,并告知申请人其不掌握申请人申请的其它政府信息。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宝政办依申复〔2022〕1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无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宝政办依申复〔2022〕1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