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平政复决〔2022〕35号)
来源: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2-07-06 浏览次数: 浏览

                       

 申  请  人:**

                    刘**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2年3月29日作出石政办依申复202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2022年4月1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河南平顶山人,曾各自在石龙区人民路街道办事处夏庄村有合法建造的房屋一处用于生活居住。后该房屋因被申请人为解决“产业聚集区卫生防护区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问题”被纳入搬迁范围。为了对搬迁的相关信息予以了解,申请人依法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的申请内容见证据材料);2022年1月10日,被申请人作出的石政办依申复202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然而被申请人仅就部分申请内容进行公开,对于“搬迁安置优惠政策和关于解决夏庄社区拆迁遗留问题的会议纪要”的申请并未进行公开。申请人对其作出的答复不服并提起行政复议申请,2022年3月10日,平顶山市人民政府作出平政复决202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处理。2022年3月29日,被申请人再次作出石政办依申复202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但是对“关于解决夏庄社区拆迁遗留问题的会议纪要”拒绝公开。申请人不服,具体理由如下:会议纪要并非绝对不予公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认定有误,应当对申请人所申请的“石龙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夏庄社区拆迁遗留问题的会议纪要”依法进行公开。会议纪要是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时使用的一种法定公文类型,属于行政机关通过集体讨论研究的方式,就特定事项形成的内部意见或者工作安排,通常具有过程性和决策性的特点,也即会议纪要既有讨论的过程,也有结论意见,并不等同于会议记录。就本案而言,结合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路街道办事处作出的《关于申请对张秋宾等四户拆迁户实施断电措施的函》、石龙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的平龙发改202214号《关于对张**等四户拆迁户实施断电的通知》以及石龙区国土资源局等部门联合发布的《拆迁通知》可知,这些文件均是为落实被申请人关于解决夏庄社区拆迁遗留问题的会议纪要精神所体现出来的具体措施;并且申请人房屋在此之后先后被断电、被强制拆除等,进一步说明被申请人作出的会议纪要是对申请人房屋合法使用权益造成直接影响的依据,该会议纪要被政府机关在外化的行政行为中引用,与申请人的实际权益相关,依法应当予以公开。被申请人仅仅注意到了会议纪要的过程性特征,而忽略了会议纪要的决策性特点,未能准确把握会议纪要的本质属性,从而将会议纪要错误地认定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并据此不予公开涉案会议纪要,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纠正。综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书并不全面,且存在法律适用错误之处。申请人不服,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向贵单位提起复议申请,望依法查明案件事实,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首先,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石龙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夏庄社区拆迁遗留问题的会议纪要”中记录有讨论磋商过程,参会人员发言等不便公开的信息。被申请人认为,会议纪要是机关内部交换意见的过程信息,其有助于保证决策的正确性,无论是行政决策过程中还是作出后公开,均可能导致参与决策人员难以坦率地表达意见。其次,申请人认定石龙区人民路街道办事处作出的《关于申请对张秋宾等四户拆迁户实施断电措施的函》、石龙区发改委作出的202114号《关于对张**等四户拆迁户实施断电的通知》以及石龙区国土资源局等部门联合发布的《拆迁通知》等各项具体行政行为目的在于贯彻落实石龙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夏庄社区拆迁遗留问题的会议精神,但申请人的上述主观猜测,且无法证明各单位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与石龙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夏庄社区拆迁遗留问题的会议存在因果关系,因此也无法说明该会议纪要为决策型会议纪要。因此,仍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会议纪要属于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等过程性信息,答复人决定不予公开,并且已经告知申请人。综上,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于法无据,请复议机关不予支持,依法维持答复人的石政办依申复2022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经审理查明:2021年12月14日,申请人通过信函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2年1月10日,被申请人作出石政办依申复202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2年1月17日,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2022年3月10日,本机关作出平政复决202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石政办依申复202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处理。2022年3月29日,被申请人再次作出石政办依申复202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内容为:“1.经审查,您申请的,描述为“1.夏庄村产业集聚区卫生防护区群众搬迁安置方案”所对应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予以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被申请人将该政府信息提供给您(复印件附后)。2.经审查,您申请的,描述为“2.本次搬迁中选择评估机构的方式和标准、最终选定结果以及对申请人的房屋做出的评估报告”所对应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予以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将该政府信息提供给您。3.经审查,您申请的,描述为“3.搬迁安置优惠政策及拆迁遗留问题的会议纪要” 所对应的政府信息,“会议纪要”属于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等过程性信息,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现予告知。4.经审查,您申请的,描述为“4.产业聚集区卫生防护区搬迁安置优惠政策”所对应的政府信息,经过查询,被申请人从未出具您提到的“产业集聚区卫生防护区搬迁安置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现予告知”。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EMS邮件单号“1117505556127”查询可知:“2022年3月30日,已签收,他人代收张**”。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向本机关提出复议。

    本机关认为: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第二条中规定:“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本案中,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会议纪要是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的一种公文类型,因此会议纪要属于行政机关内部公文,属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过程中的过程性信息。被申请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进行答复并说明了情况。因此,被申请人2022年3月29日作出石政办依申复202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无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2022年3月29日作出石政办依申复202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6月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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