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平政复决〔2022〕1号)​
来源: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2-04-01 浏览次数: 浏览

   人:某某

: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16日作出的平人社依申复〔2021〕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平顶山市第四十中学(原:十矿中学、平煤十中)高级教师。从1977年至2021年,申请人一直在教师岗位上任教,其中1977年9月至1984年8月属于没有转正的代课老师(1977年7月下矿知青,组织人事部门统一分配到十矿中学任教师),1984年9月经招工转正为国家正规编制教师,申请人1981年至1984年,在完成岗位教学任务后8小时工作之外,利用业余时间在平顶山市教师进修学院进修培训学习(利用周末、假期进修学习的),申请人在8小时工作之外业余进修学习期间,教学岗位代课讲授课程,完成教学任务,完成考核任务,原始档案有清楚记载(查阅平顶山市教师进修学院原始档案记载进修培训形式:业余)。申请人原始档案清楚记载,截止2021年历次工资变动经由本单位、主管部门教体局和上级机关批准,被申请人加盖公章的联合审批表显示工龄是连续的(即: 1977年至2021年工作年限为44年),办理退休怎么就变成了工龄中断三年呢?被申请人引用河南省人社厅的文件是针对脱离工作岗位的脱产进入高等学校学习这种类型,申请人是属于没有脱离工作岗位,业余进修学习的类型,被申请人对河南省人社厅文件的解读,不符合申请人的实际情况,纯属偷换概念断章取义,滥用职权。截止2021年,申请人历次工资变动,由平顶山市人社局加盖公章审核的44年连续工龄的认定。关于民办(代课)教师工龄计算问题,国家教委[87]教计字96号文件有明确规定;民办(代课)教师无论以何方式招收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教师、干部)并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其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工作时间可以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民办(代课)教师经组织批准进入各级各类学校学习毕业(或结业)后,分配从事教育工作的(包括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工作)均可计算为连续工龄(此文件收录到河南省工龄计算政策规定)河南省公务员工龄认定文件汇编之中。申请人实际情况正符合国家教委[87]教计字96号文件规定,根本不存在工龄中断问题。综上,被申请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21年最新版)第73条规定、不执行国家教委[87]教计字96号文件规定,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平人社依申复〔2021〕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自2021年8月26日通过网络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市人社局工资福利科陈某不执行收录到河南省公务员工龄认定文件汇编之中的国家教委(87) 计字96号文件的理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31日收悉,认为该申请属于公开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法作出了依申请公开答复,并按照申请人提供的邮寄地址,于2021年9月16日以邮寄方式将申请人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寄送给申请人,符合该《公开条例》的规定。二、被申请人未将申请人上学期间计入工作年限合法合规。1、豫劳人老字(1986)2号文第三条规定“下乡知识青年,在农村插队期间进入或考入各类学校学习的,不能计算工作年限”。2、豫劳人老字(1986)2号文第十五条规定“民办、代课教师经组织批准被录取或报送、推荐到各级师范学校或高等学校学习,毕业后在各类学校继续任教的,其学习期间不计算工作年限”。3、豫人退(1992)9号文第二条“民办教师、乡村医生到各类学校学习毕业(或结业)后即分配工作的,其参加工作时间从入学前最后一次任民办教师、乡村医生时确定。学习期间不计算工龄。”以上文件均对“学习期间能否计算工龄”有明确规定。申请人诉求中提出的(1987)教计局字096号文,与上述豫劳人老字(1986)2号文第三条、第十五条及豫人退(1992)9号文并无冲突。被申请人已按规定将申请人原任代课教师的时间与毕业后任教师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并对其1981年1984年学习时间不计算工作年限。三、申请人请求事项不适用劳动法规定。申请人属于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被申请人作出的平人社依申复〔2021〕6号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1年8月26日,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向被申请人提起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被申请人“不执行收录到河南省公务员工龄认定文件汇编之中的国家教委[87]教计字96号文件的理由。”2021年8月31日,被申请人受理申请人通过网络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021年9月16日,被申请人作出平人社依申复〔2021〕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对申请人的申请公开事项予以答复,并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本案中,申请人在向被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要求公开的事项为:被申请人不执行国家教委87教计字96号文件的理由。对此,被申请人在其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作出了解释,并对申请人关于其1981年至1984年学习时间不计算工龄的原因提供了相关政策依据。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按照申请人的要求向申请人邮寄送达了该答复书,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平人社依申复〔2021〕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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