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平政复终〔2021〕63号)
来源: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1-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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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人:沈某某,男,汉族,34岁,住平顶山市新华区
被 申 请 人: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华分局
地 址:平顶山市平安大道中段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1年 7 月10 日作出的平公新(光)行罚决字〔2021〕第2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在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我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予以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1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