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平政复终〔2021〕68号)​
来源: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1-11-29 浏览次数: 浏览

申  请  人:黄某某,男,34岁,住河南省叶县叶邑镇李公甫村

被 申 请 人:平顶山市公安局湛河分局

第  三  人:张某,男,汉族,44岁,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新七街29号楼20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9日作出的平公湛(高)行罚决字[2021]36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在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我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予以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1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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