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平政复终〔2021〕43号)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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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人:宝丰某某煤业有限公司
住 所 地:宝丰县大营镇
被申请人: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住 所 地:平顶山市新城区公正路中段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平环罚〔2020〕第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在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我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予以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1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