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魏某某,女,汉族,35岁,住平顶山市湛河区
被申请人:平顶山市医疗保障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不予报销其生育津贴的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在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我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予以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1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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