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平政复终〔2021〕34号)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1-05-20 浏览次数: 浏览

 请  人鲁某,男,汉族,31,住平顶山市新城区

被申请平顶山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涛,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30日作出的平城执罚决字〔2021第ECB893《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1年5月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在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我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予以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1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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