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平政复终〔2021〕18号)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1-03-22 浏览次数: 浏览

 请  人余某某,男,63岁,住河南省叶县廉村乡姚王村

被申请人叶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经法定审批程序审批征收集体土地的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在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我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予以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1年3月18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