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平政复终〔2021〕15号)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1-03-09 浏览次数: 浏览

 请  人乔某某,男,59岁,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

被申请平顶山市公安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的交通管理处罚决定书》(编号:4104991900810883)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在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我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予以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1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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