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平政复终〔2021〕11号)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1-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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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人:刘某某,男,汉族,39岁,住平顶山市卫东区建设路
被申请人:平顶山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15日作出的平城执罚决字〔2021〕第8F413F号《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在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我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予以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1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