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平政复终〔2021〕6号)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1-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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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人:刘某某,男,汉族,48岁,住河南省宝丰县
被 申 请 人: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与2020年10月19日作出的平环罚〔2020〕7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在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我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予以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1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