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平政复终〔2021〕5号)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1-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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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人:宝丰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
地 址:平顶山市宝丰县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男,汉族,49岁,住河南省宝丰县
被申请人: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9日作出的平环罚7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在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我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予以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1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