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某不服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行政处罚复议决定书平政复终〔2021〕33号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1-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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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平政复终〔2021〕33号
申 请 人:丁某某,男,汉族,37岁,住河南省郏县
被申请人: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公(交)行罚决字〔2021〕第4104002800977936号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在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予以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1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