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不服市市场监管局行政不作为行政复议决定书平政复终〔2021〕25号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1-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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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平政复终〔2021〕25号
申请人:李某某,男,37岁,住河南省通许县
被申请人: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投诉举报作出处理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在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我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予以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1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