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消防救援支队关于对平顶山市森林商贸有限公司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逾期未改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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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平顶山市森林商贸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410403071393286G |
法定代表人 |
王风兰 |
地址 |
卫东区平安大道东段新东建材城市场大门口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消)行罚决字〔2021〕0002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张帅伟(16040024016)杜昆鹏(16040024112) |
违法事实 |
2021年11月5日,我支队消防监督员在对平顶山市森林商贸有限公司办公楼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使用的由郑州净瓶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为不合格消防产品,责令限期整改后复查仍未整改。该单位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
主要证据材料 |
《消防监督检查记录》1份,现场照片4张和询问笔录2份等证据。 |
处罚依据 |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处罚。 |
适用裁量标准 |
因消防产品种类为1种,且能积极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根据《河南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使用规则》和《河南省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编号007-3的规定,认定该违法行为属于较轻处罚阶次。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
法制审核情况 |
审核通过 |
集体讨论情况 |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全部同意给予处罚 |
处罚内容 |
罚款五百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11.18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消防救援支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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