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平顶山市**置业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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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平顶山市**置业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410400MA9JYE3F** |
法定代表人 |
孟** |
地址 |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建设路与青桐街交叉口向西300米路北常绿东风宸苑20号楼商业售楼部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城执罚决字〔2021〕第068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雷亮(16040099290) 郑植豪(16040099296) |
违法事实 |
2021年10月2日,平顶山市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平顶山市卫东区建设路与青桐街交叉口向西300米路北常绿东风宸苑20号楼商业售楼部门前道路挖掘现场进行检查。经调查,道路挖掘现场由平顶山市亿凯置业有限公司负责施工,于10月1日开始进行道路挖掘,未取得挖掘城市道路许可手续,擅自挖掘城市道路。执法人员现场向平顶山市亿凯置业有限公司送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平城执责改字〔2021〕第319号),要求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该单位称道路现场已无法恢复。 |
主要证据材料 |
1.交办的相关证据;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3.现场取证照片3张;4.调查(询问)笔录1份;5.营业执照复印件;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7.授权委托书;8.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
处罚依据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适用裁量标准 |
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三条“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
法制审核情况 |
审核通过 |
集体讨论情况 |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全部同意给予处罚 |
处罚内容 |
罚款2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11/30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城市管理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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