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平顶山市**液化气站行政处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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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平顶山市**液化气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9141040366466784**
法定代表人 牛**
地址 卫东区东工人镇镇西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城执罚决字〔2021〕第062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孟润鹏(16040099086) 任慧霖(16040099008)
违法事实 2021年6月14日,平顶山市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平顶山市卫东区东工人镇镇西的平顶山市卫东液化气站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工作人员正在对2罐制造日期分别为2016年1月和2016年3月的气瓶进行灌装,另有5罐已充满气的气瓶,制造日期分别为2003年3月、2003年9月、2004年3月、2011年6月、2013年3月,上述7罐气瓶均无检验合格标识。经调查,上述7罐气瓶生产至今未检验过。根据《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8334-2011)“3.2.1钢瓶自制造日期起至第三次检验的检验周期均为4年,第三次检验的有效期为3年。”的规定,确定上述7罐气瓶为超过检验期限的气瓶。该单位自收到我局执法人员下达的《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平城执责改字〔2021〕第220号)后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将上述7罐气瓶做出了报废处理,并于2021年6月15日将整改结果报送至平顶山市城市管理局。该单位对超过检验期限的气瓶进行灌装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三)项“瓶装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三)对超过检验期限、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改装的气瓶进行灌装;”的规定。
主要证据材料 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 2.现场取证照片10张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燃气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6.气瓶充装许可证复印件 7.授权委托书 8.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9.平顶山市卫东液化气站出具的《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回复)》及现场整改照片 10.调查(询问)笔录1份
处罚依据 《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瓶装燃气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对超过检验期限、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改装的气瓶进行灌装;”
适用裁量标准 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二条“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对超过检验期限、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改装的气瓶进行灌装(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灌装超过检验期限、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改装的气瓶达6罐以上;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罚标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该单位违法行为为严重违法。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法制审核情况 审核通过
集体讨论情况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全部同意给予处罚
处罚内容 罚款1.2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8.9
行政处罚机关 平顶山市城市管理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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