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市管理局关于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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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9141040076621542**
法定代表人 赵**
地址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开源路南段立威金城丽景16号商铺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城执罚决字〔2021〕第067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李伟(16040099080) 侯博文(16040099051)
违法事实 2021年8月20日,平顶山市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平顶山市新华路与轻工路交叉口西南角的平顶山市大乘·领仕馆项目施工工地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该项目2#楼施工单位为河南平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据该单位的现场负责人刘长志介绍,2021年7月5日,平顶山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站对该项目进行检查时,发现正在操作该项目2#楼施工升降机的工人郑庆东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问题确实存在。该单位已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并于2021年7月12日将整改结果报送至了平顶山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站。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
主要证据材料 1.平顶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移交的相关证据 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 3.现场取证照片2张 4.调查(询问)笔录1份 5.营业执照复印件 6.授权委托书 7.受委托人刘长志的身份证复印件 8.《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适用裁量标准 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一条“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能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处罚标准: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该单位违法行为为轻微违法。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法制审核情况 审核通过
集体讨论情况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全部同意给予处罚
处罚内容 罚款2.5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9.24
行政处罚机关 平顶山市城市管理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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