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瑞顺物资有限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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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平顶山市瑞顺物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91410403MA9LA7KJ9B
法定代表人 孙名亚
地址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程庄村铁路西东牵货场2楼201室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林罚决字〔2024〕第1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和晓亮(执法证号:16040053045); 刘耀武(执法证号:16040053008);霍凯(执法证号:16040053019)
违法事实 平顶山市瑞顺物资有限公司于2010年6月开始至2016年12月对煤炭储运中心项目进行改扩建,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占用卫东区光华路街道办事处程庄村林地1197.87平方米。
主要证据材料 平顶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平顶山市瑞顺物资有限公司占用卫东区光华路办事处林地的函、平顶山市林业局关于平顶山市瑞顺物资有限公司涉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的协助函、平顶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协助提供资料、平顶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平自然资罚先告字〔2023〕第9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平自然资罚听告字〔2023〕2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平自然资罚字〔2023〕第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平顶山市林业局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平顶山市瑞顺物资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平顶山市瑞顺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名亚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规定。
适用裁量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标准,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和《河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试行)》第四条第二款“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费用标准,可参考《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土地复垦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6﹞1263号)执行。恢复植被及树木补种的费用标准,可参考《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 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的通知》(豫财综﹝2016﹞10号)执行”的规定。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法制审核情况 审核同意通过。
集体讨论情况 经局党组会集体讨论,一致同意处罚决定内容。
处罚内容 1、责令平顶山市瑞顺物资有限公司自接到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给予平顶山市瑞顺物资有限公司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的罚款,共计人民币壹万柒仟玖佰陆拾捌元零伍分整(17968.05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4月9日
行政处罚机关 平顶山市林业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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