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林业局关于对当事人康帅军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山斑鸠)一案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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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康帅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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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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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平顶山市新华区薛庄乡韩寨5号。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林罚决字第【2023】第1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和晓亮,执法证号:16040053045; 刘耀武,执法证号:16040053008 |
违法事实 |
经调查,2021年6月底至8月康帅军在明知山斑鸠不能猎捕的情况下,在平顶山市白龟山水库新城区韩寨村水域附近使用地笼非法猎捕山斑鸠187只,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 |
主要证据材料 |
平顶山市林业局询问笔录、平顶山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起诉意见书(平公城(治)诉字〔2021〕47号)、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讯问笔录、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平新检刑不诉〔2022〕10号)、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理由说明书、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平新检意〔2022〕7号),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鉴定书(森公司鉴(法证)字〔2021〕391号)、平顶山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鉴定意见通知书(平公城(治)鉴通字〔2021〕39号)、平顶山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鉴定意见告知笔录。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七条“本法规定的猎获物价值、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的评估标准和方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和《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的规定。 |
适用裁量标准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当事人不做其他陈述,不申请听证。 |
法制审核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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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讨论情况 |
2023年5月8日经局党组会集体讨论,同意处罚56100元。 |
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56100元 。(按非法猎获物价值一倍处罚,大写:伍万陆仟壹佰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5月23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林业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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