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林检站关于对当事人王某某无《植物检疫证书》调运应施检疫森林植物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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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王书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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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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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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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种类 |
一般处罚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林检罚决【2021】第004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和超轮-16040053031、姚昊瑞-16040053049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无《植物检疫证书》调运应施检疫森林植物,违反了《河南省植物检疫条例》第八条的规定 |
主要证据材料 |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询问笔录》 |
处罚依据 |
依据:《河南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植物检疫机构、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按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 |
适用裁量标准 |
参照《河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森林植物检疫和病虫害防治管理(试行)》...三、对“未按规定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行政处罚...(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3、较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无植物检疫证书实施调运,未发现疫情的;”...处罚标准:扣留实物,并处以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当事人不做陈述,不申请听证 |
法制审核情况 |
适用法律条文准确、证据充分 |
集体讨论情况 |
同意处罚款0.3万元 |
处罚内容 |
处罚款¥30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4-26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站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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