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林检站关于对河南省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建材销售分公司无《植物检疫证书》调运应施检疫森林植物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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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河南省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建材销售分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410402MA9FF9GQ87 |
法定代表人 |
陈军 |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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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种类 |
一般处罚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林检罚决【2021】第002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和超轮-16040053031、姚昊瑞-16040053049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无《植物检疫证书》调运应施检疫森林植物,违反了《河南省植物检疫条例》第八条的规定 |
主要证据材料 |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询问笔录》 |
处罚依据 |
依据:《河南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植物检疫机构、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按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 |
适用裁量标准 |
参照《河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森林植物检疫和病虫害防治管理(试行)》...三、对“未按规定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行政处罚...(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3、较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无植物检疫证书实施调运,未发现疫情的;”...处罚标准:扣留实物,并处以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不做陈述,不申请听证 |
法制审核情况 |
适用法律条文准确、证据充分 |
集体讨论情况 |
同意处罚款0.3万元 |
处罚内容 |
处罚款¥30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3-30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站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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