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妇幼保健院违规使用医保基金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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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平顶山市妇幼保健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12410400416845306C
法定代表人 宋基中
地址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开源路南段28号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医保罚决字〔2024〕第7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康奎奎(16040035037)、李峙昊(16040035018)、付永涛(16040035038)
违法事实 该单位在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使用医疗保障基金期间,存在超医保限制使用药品、重复收费的违规行为。
主要证据材料 1.平顶山市妇幼保健院《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证明该院具有独立的法人主体资格,可独立承担法律责任;2.平顶山市妇幼保健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证明该院属于三级公立医疗机构,可在执业许可的诊疗范围内从事相应诊疗活动;3.平顶山市妇幼保健院《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2022年、2023年),证明该院属于平顶山市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有义务为参保人员提供医保服务,应按照《协议》约定合理规范使用医保基金,遵守医疗保障相关法律法规;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法定代表人的真实身份;5.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委托人身份和委托事项;6.2024年4月平顶山市医疗保障局基金监管科现场检查通知书,证明顶山市医疗保障局基金监管科本次现场检查事实;7.2024年4月平顶山市医疗保障局基金监管科对该院检查后汇总的“平顶山市妇幼保健院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费用审核汇总表(202201-202312)”证明该院在2022年1月-2023年12月31日使用医疗保障基金期间存在的违规问题汇总明细;8.该院提供的违规项目病历复印件(部分),证明该院违规事实存在。
处罚依据 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二)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三)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
适用裁量标准 参照《河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关于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规定。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申请
法制审核情况 审核通过
集体讨论情况 集体讨论通过
处罚内容 1.退回造成医保基金损失金额53849.36元;2.处造成医保基金损失金额53849.36元(伍万叁仟捌佰肆拾玖圆叁角陆分整)1倍的罚款53849.36元(伍万叁仟捌佰肆拾玖圆叁角陆分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4/6/27
行政处罚机关 平顶山市医疗保障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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