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隐瞒交通事故,虚构受伤原因骗取医保基金案行政处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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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徐三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地址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东高皇乡黄台徐3号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医保罚决字〔2024〕第2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康奎奎(16040035037)付永涛(16040035038)
违法事实 2022年9月20日17时左右,徐三朋骑电动车行至在平顶山市卫东区上上城门口处时,与骑行电动三轮车的巩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徐三朋左内外后踝骨折,在徐三朋因交通事故致伤住院时,虚构受伤原因(骑电车摔倒),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报销7456.95元。
主要证据材料 1.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一份(平卫检刑行意【2024】1号);2.徐三朋询问笔录一份;3.李爱红询问笔录一份;4.徐三朋2022年9月20日-10月10日住院病例复印件一份;5.徐三朋及其爱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个人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实施了前款规定行为之一,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或者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的;或者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外,还应当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适用裁量标准 参照《河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关于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规定。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法制审核情况 审核通过
集体讨论情况
处罚内容 处骗取基金(柒千肆佰伍拾陆圆玖角伍分整,7456.95元)金额2倍的罚款,罚款金额为:壹万肆千玖百壹拾叁圆玖角整(14913.9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4/4/7
行政处罚机关 平顶山市医疗保障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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