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叶县仁术精神病医院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410422MA45CUKN1H |
法定代表人 |
程斌 |
地址 |
河南省叶县东环路中段路东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医保罚决字〔2024〕第1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康奎奎(16040035037)李峙昊(16040035018)付永涛(16040035038) |
违法事实 |
通过调查、筛查叶县仁术精神病医院(有限公司)2021年11月-2023年11月期间系统数据,及对住院病人病历的审核,发现该机构在2021年11月1日至2023年11月30日使用医疗保障基金期间上传的精神病评定量表、心理治疗、脑电生物反馈治疗等项目规定时长超出执业医师日承载量1409小时,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等违规行为。 |
主要证据材料 |
1.叶县仁术精神病医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该院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可独立承担法律责任;2.叶县仁术精神病医院有限公司《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证明该院属于二级营利性专科医院,可在执业许可的诊疗范围内从事相应诊疗活动;3.叶县仁术精神病医院有限公司《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2022年、2023年),证明该院属于平顶山市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有义务为参保人员提供医保服务,应按照《协议》约定合理规范使用医保基金,遵守医疗保障相关法律法规;4.法定代表人程斌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法定代表人的真实身份;5.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时被检医疗机构的情况;6.法定代表人程斌询问笔录及该院医护人员询问笔录7份,证明该院精神病评定量表、心理治疗、脑电生物反馈治疗等项目操作情况;7.叶县仁术精神病医院有限公司相关人员的执业证书复印件,证明11人医疗执业资格。 |
处罚依据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三)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六)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
适用裁量标准 |
参照《河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关于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规定。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
法制审核情况 |
审核通过 |
集体讨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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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退回2021年11月1日-2023年11月30日期间造成医保基金损失,金额:伍万贰仟捌佰贰拾元肆角玖分整(52820.49元);3.处造成医保基金损失金额2倍的罚款,金额:壹拾万伍仟陆佰肆拾元玖角捌分整(105640.98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3/29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医疗保障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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