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平顶山煤业集团公司一矿职工医院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12410400MB0X09371Q |
法定代表人 |
韩进成 |
地址 |
平顶山市卫东区一矿路口北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医保罚决字〔2023〕第1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康奎奎(16040035037)李峙昊(16040035018) |
违法事实 |
通过查阅2021年1月—2022年6月该医院使用医保基金报销的所有精神科住院病人病例,发现该院精神科存在过度检查、重复收费、超医保限制使用药品、超标准收费、串换收费等违规行为。 |
主要证据材料 |
1.平顶山煤业集团公司一矿职工医院《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证明该院具有独立的法人主体资格,可独立承担法律责任;2.平顶山煤业集团公司一矿职工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证明该院属于二级公立医疗机构,可在执业许可的诊疗范围内从事相应诊疗活动;3.平顶山煤业集团公司一矿职工医院《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2021年、2022年),证明该院属于平顶山市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有义务为参保人员提供医保服务,应按照《协议》约定合理规范使用医保基金,遵守医疗保障相关法律法规;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法定代表人的真实身份;5.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委托人身份和委托事项;6.平顶山煤业集团公司一矿职工医院2021年1月-2022年7月所有使用医保保险住院病人名单,证明在该周期内仅有10份精神科住院病人;8.平顶山市医疗保障局医疗保障基金监管检查情况反馈、10份精神科住院病历部分复印件和费用清单复印件,证明该院精神科的10份住院病历在使用医保基金时存在的问题明细及金额;9. 平顶山煤业集团公司一矿职工医院精神科主任唐海英、精神科医生冯路线身份证和执业证书复印件,证明两人身份和从业资格。 |
处罚依据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二)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三)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四)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六)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
适用裁量标准 |
参照《河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关于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规定。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
法制审核情况 |
审核通过 |
集体讨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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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1.约谈主管院长、医保办主任及精神科主任,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退回造成医保基金损失金额7977.37元;3.处造成医保基金损失金额1倍的罚款7977.37元(柒仟玖佰柒拾柒圆叁角柒分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3月7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医疗保障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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