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舞钢市尚店镇卫生院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12410481417045394B |
法定代表人 |
柯新典 |
地址 |
河南省舞钢市尚店镇东大街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医保罚决字〔2022〕第6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康奎奎(16040035037)李峙昊(16040035018) |
违法事实 |
2022年9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舞钢市尚店镇卫生院进行立案调查,调查发现该医院在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使用医疗保障基金期间,存在超限使用药品、过度检查、超标准收费等一般性违规问题。 |
主要证据材料 |
1.2021年12月22提供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各一份;2.201年12月22日出具的舞钢市尚店镇卫生院提取数据真实性、准确性证明一份;3.2021年12月22日提供的舞钢市尚店镇卫生院基本情况汇报及舞钢市尚店镇卫生院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住院病人汇总名单各一份;4.2022年8月26日平顶山市医疗保障局对舞钢市尚店镇卫生院出具的专项治理抽查有关情况反馈报告及舞钢市尚店镇卫生院非合规费用审核汇总表;5.2022年9月6日对舞钢市尚店镇卫生院院长柯新典问笔录一份。 |
处罚依据 |
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定点医药机构存在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行为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适用裁量标准 |
参照《河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关于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规定。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
法制审核情况 |
审核通过 |
集体讨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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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1.约谈该单位负责人;2.处违规基金(伍仟伍佰陆拾陆圆零陆分整,5566.06元)金额1.5倍的罚款,罚款金额为:捌仟叁佰肆拾玖圆零玖分整 (8349.09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年9月20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医疗保障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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