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鲁山县润生大药房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410423767822480A |
法定代表人 |
温红伟 |
地址 |
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鲁阳镇琴台街37号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医保罚决字〔2022〕第1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康奎奎(16040035037)李峙昊(16040035018) |
违法事实 |
2022年6月1日14:30-17:00,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该药店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抽查此药店2021年11月1日-2022年6月1日医疗保障基金平台数据上传情况,发现医保刷卡系统上传明细与药品销售系统明细有16笔明细上传不一致,存在串换药品刷卡行为。 |
主要证据材料 |
1.2022年6月1日对鲁山县润生大药房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2.现场拍摄医保刷卡系统与药品销售系统照片38张(2022年6月10日打印确认);3.2022年6月10日对鲁山县润生大药房负责人王安琪询问笔录一份;4.2022年6月10日提供随货同行单14张、进货发票21张;5.2022年6月10日提供鲁山县润生大药房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
处罚依据 |
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款:“定点医药机构,有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行为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适用裁量标准 |
参照《河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关于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规定。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
法制审核情况 |
审核通过 |
集体讨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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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1.约谈该药店负责人并责令改正;2.责令退回违规使用基金3905.8元;3.处违规基金金额1倍的罚款,罚款金额为3905.8元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年9月5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医疗保障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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