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平顶山市2025年规模以上贸易企业“一业同查”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统计局、市商务局:
为营造开放包容、重信守诺、务实高效、健康有序的营商环境,根据《平顶山市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平发〔2021〕75号)、《关于印发平顶山市推行“一业同查”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制定《平顶山市2025年规模以上贸易企业“一业同查”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落实。
2025年4月8日
平顶山市2025年规模以上贸易企业“一业同查”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实施方案
为做好我市贸易企业“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监管工作,全面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完善协同监管机制,督促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营造健康有序、规范发展的市场环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由市统计局、市商务局联合实施。
一、牵头单位
平顶山市统计局
二、配合单位
市商务局
三、检查对象
全市规模以上贸易企业根据信用分类情况按照不同的比例抽取,作为检査对象。
四、检查内容
(一)市统计局:调查对象依法提供统计资料情况、依法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情况检查。
(二)市商务局:调查对象是否具备相关资质;是否有失信、违法行为;是否有违反安全生产、燃气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五、检查时间
2025年3月1日至6月30日
六、实施检查
(一)成立部门联合检查小组。在平台执法人员库抽取执法人员,抽取的市统计局执法人员任组长、市商务局执法人员为成员。
(二)被检查单位(市场主体)抽取工作由市统计局牵头组织,市商务局执法人员现场参与。
(三)检查小组应当在现场检查前以书面、电话或传真等形式,告知被检查对象检查的时间及配合检查的要求,提前准备好相关资料。其中检查活动或检查事项不宜告知的,不得向检查对象透露情况,不发放部门联合检查告知书。
(四)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等异常情况的,视情节采取制作现场笔录、初步提取证据、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活动、督促当事人整改等相应监管措施。
(五)责令停止违法与督促整改可以视情采取书面方式、口头方式、移动执法设备打印等具体方式,相关情况记录于《“一业同查”部门联合抽查检查情况记录表》中。
(六)检查事项全部完成后,要求被检查对象在《“一业同查”部门联合抽查检查情况记录表》签字或盖章。被检查对象拒绝签字或盖章的,由执法检查人员在《“一业同查”部门联合抽查检查情况记录表》上签字说明。
七、记录检查结果
(一)执法检查人员根据各个事项检查情况,填写《“一业同查”部门联合抽查检查情况记录表》,并签字确认。
(二)对被检查主体涉嫌违法行为如需移送(转办)的,应当在形成检查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移送(转办)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三)抽查检查结果信息包括:
1.未发现问题;
2.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
3.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4.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5.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
6.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
7.未发现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
8.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
9.合格;
10.不合格。
八、检查结果公示
执法检查人员在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将《“一业同查”部门联合抽查检查情况记录表》中涉及本部门的检查结果信息录入“省级协同监管平台”,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参加联合检查的部门对具体检查过程、检查结果、公示结果应分别依法负责;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各部门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实施后续监管,防止监管脱节。
九、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完善市场监管领域治理体系、提升治理能力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加强市场监管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相关部门应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和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并积极推进,确保取得工作实效。
(二)强化部门协作。相关部门应加强协调、密切沟通、相互配合,细化责任分工,科学调配力量,强化工作保障。坚持依法依规,问题导向,科学确定联合抽查事项,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
(三)及时报送情况。市统计局负责此次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保障及检查情况汇总上报工作。市商务局负责本单位检查事项(结果)有关情况的上传上报。
附件:1.《“一业同查”部门联合抽查检查情况记录表》
2.《平顶山市规模以上贸易业“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汇总表》
联系人:市统计局:杨梅 0375-2639957
市商务局:刘丹 0375-2222806
附件1
“一业同查”部门联合抽查检查情况记录表
执法检查 人 员 | 姓 名 | 单 位 | 执法证号/身份证号 | |
| 市统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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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统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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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商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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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对象 | 名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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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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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单位 | 检查事项 | 检查结果 | ||
市统计局 | 调查对象依法提供统计资料情况、依法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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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商务局 | 按调查对象是否具备相关资质;是否有失信、违法行为;是否有违反安全生产、燃气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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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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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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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对象 执法检查人员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说明:(1)检查结果栏填写相应编号:1.未发现问题;2.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3.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4.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5.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6.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7.未发现本次开展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8.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9.合格;10不合格等。(2)备注栏可填写检查过程中责令停止违法与督促整改等相关情况。(3)检查对象为非市场主体时,相关数据项可根据工作实际作相应调整。
附件2
平顶山市规模以上贸易企业“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检查汇总表
单位 | 抽 查 户 数 | 抽查结果 | 处理结果 | ||||||||||||
未 发 现 问 题 | 未按规定进行广告宣传的
| 通过登记的住所 (经营场所)无法 联系 | 发现问 题已责 令改正 | 不配合 检查情 节严重 | 未按照制度执行的 | 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 | 合 格 | 不 合 格 | 责 令 改 正 | 立 案 查 处 | 函 告 许 可 部 门 | 移 送 司 法 机 关 | 列 入 异 常 名 录 | ||
市统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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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商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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