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玖玖盛商贸有限公司无证经营烟草制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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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平顶山市玖玖盛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92410402MA9LG7NU0R
法定代表人 余燕
地址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光明路北段与安泰路交叉口西金建悦和园小区7号楼西头二层商铺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市监处罚〔2024〕51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赵建明(16040030042)陈国力(16040030005)
违法事实 经调查,当事人平顶山市玖玖盛商贸有限公司,无烟草专卖零售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4年7月16日,在位于平顶山市新华区光明路北段与安泰路交叉口西金建悦和园小区7号楼西头二层商铺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按照平顶山市烟草专卖局提供的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壹份(共计查扣各类卷烟30.3条),核价总合计为10015元,经烟草专卖部门认定其违法经营总金额为10015元。
主要证据材料 1、平顶山市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平直属分局烟移[2024] 第144号一份;(证明移送事实) 2、平顶山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平直属分局烟移[2024] 第144号一份;(证明移送事实、当事人违法事实) 4、平顶山市烟草专卖局现场笔录一份;(证明移送事实、当事人违法事实) 5、平顶市烟草专卖局证据复制(提取) 单六份;(证明移送事实、当事人违法事实) 6、河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鉴别检验报告单(报告编号:R-PDS-WJ2024080012)一份;(证明移送事实、当事人违法事实) 7、平顶山市烟草专卖局询问笔录一份;(证明移送事实、当事人违法事实) 8、平顶山市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一份;(证明移送事实、当事人违法金额) 9、我局对当事人做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依法调查及当事人违法事实) 10、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余燕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11、2024年9月20日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打印的当事人2023年11月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的处罚决定。(证明当事人近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
适用裁量标准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10.14.1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法制审核情况 通过
集体讨论情况
处罚内容 决定处罚415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10月8日
行政处罚机关 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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