郏县福亿乐超市无证经营烟草制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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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郏县福亿乐超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92410425MA471GGX1G
法定代表人 张景飞
地址 郏县城经三路北段路西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市监处罚〔2024〕49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赵建明(16040030042)陈国力(16040030005)
违法事实 经调查,当事人郏县福亿乐超市,无烟草专卖零售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4年8月8日,在位于郏县城经三路北段路西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按照郏县烟草专卖局提供的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壹份(共计查扣各类卷烟59条),核价总合计为10930元,经烟草专卖部门认定其违法经营总金额为10930元。
主要证据材料 1、郏县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郏烟移[2024] 第7号一份;(证明移送事实) 2、郏县烟草专卖局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郏烟存处[2024] 第42号一份;(证明移送事实、当事人违法事实) 3、郏县烟草专卖局现场笔录一份;(证明移送事实、当事人违法事实) 4、郏县烟草专卖局询问笔录一份;(证明移送事实、当事人违法事实) 5、郏县烟草专卖局证据复制(提取) 单四份;(证明移送事实、当事人违法事实) 6、河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鉴别检验报告单(报告编号:R-PDS-WJ2024080035)一份;(证明移送事实、当事人违法事实) 7、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8、郏县烟草专卖局涉案物品核价表一份;(证明移送事实、当事人违法金额) 9、我局对当事人做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依法调查及当事人违法事实) 10、经营者张景飞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张景飞身份)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
适用裁量标准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10.14.1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法制审核情况 通过
集体讨论情况
处罚内容 决定处罚27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10月8日
行政处罚机关 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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