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青海省盐业股份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630000710405600A |
法定代表人 |
刘朝昆 |
地址 |
青海省海西州乌兰县茶卡镇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市监处罚〔2024〕43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张光明(16040030009)杨二辉(16040030063)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生产销售的“青海湖盐(食用盐)”,其外包装的正面下方标注“不含亚铁氰化钾”(该产品经抽样检测,亚铁氰化钾含量检测结果为1.4mg/kg)字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
主要证据材料 |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2、现场笔录1份,产品包装照片8张、检验报告(No:PDS20230748)复印件1份、舞钢市盐业公司销售清单复印件、情况说明各1份,西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复函(宁市监函〔2024〕24号)1份,当事人出具的情况说明1份。3、采购合同(合同编号:0014/D1406-374-2022.08.09)、发票(00151513、00318010)及清单复印件2份。4、对被委托人所作《询问笔录》1份。 5、涉案产品2022年10月12日《茶卡制盐分公司分析报告》(编号:JL010-002)1份,入库单、出库单1份。6、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1份、关于青海湖盐销售情况1份。7、《调味品包装认知调研报告》1份。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 |
适用裁量标准 |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2023版)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
法制审核情况 |
通过 |
集体讨论情况 |
|
处罚内容 |
决定罚款20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9月5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