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新华区鸿之运百货商行无证经营烟草制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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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平顶山市新华区鸿之运百货商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92410402MA9MFHXA39
法定代表人 邢慧娟
地址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曙光街蓝鲸国际临街商铺西北角第一间门面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市监处罚〔 2024 〕36 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赵建明(16040030042)陈国力(16040030005)
违法事实 经调查,当事人平顶山市新华区鸿之运百货商行,无烟草专卖零售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4年5月5日,在位于新华区曙光街蓝鲸国际临街商铺西北角第一间门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按照平顶山市烟草专卖局提供的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壹份(共计查扣各类卷烟24条),核价总合计为11570元,经烟草专卖部门认定其违法经营总金额为11570元。
主要证据材料 1、平顶山市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平直属分局烟移[2024] 第103号一份;(证明移送事实) 2、平顶山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平直属分局烟存通[2024] 第103号一份;(证明移送事实、当事人违法事实) 3、平顶山市烟草专卖局现场笔录一份;(证明移送事实、当事人违法事实) 4、平顶山市烟草专卖局询问笔录一份;(证明移送事实、当事人违法事实) 5、平顶市烟草专卖局证据复制(提取) 单五份;(证明移送事实、当事人违法事实) 6、河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鉴别检验报告单(报告编号:R-PDS-WJ2024050032)一份;(证明移送事实、当事人违法事实) 7、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8、平顶山市烟草专卖局涉案物品核价表一份;(证明移送事实、当事人违法金额) 9、我局对当事人做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依法调查及当事人违法事实) 10、经营者邢慧娟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邢慧娟身份)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适用裁量标准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10.14.1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法制审核情况 通过
集体讨论情况
处罚内容 决定处罚28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8月6日
行政处罚机关 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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