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深圳市吉之源化妆品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440300662675912F |
法定代表人 |
王永桥 |
地址 |
深圳市罗湖区翠竹街道木头龙社区爱国路1001 号万科俊园大厦 1703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市监处罚【2024】22 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何坚 执法证号:16040030016执法人员: 庾春建 执法证号:16040030059 |
违法事实 |
经调查,你单位生产销售的康洁卫氏酵素香氛洗衣粉,生产日期:2023 年 06 月 3 日 0。经扫描该产品外包装二维码显示生产厂商是深圳市吉之源化妆品有限公司,信息来源: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产品外包装背面印有委托商:深圳市吉之源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商:郑州金太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产品外包装正面标注“天然植物精华萃取洗护二合一、抑菌除螨/柔护衣物”。产品外包装背面印有“天然植物精华萃取洗护二合一;温和高效,呵护家人健康,添加酵素成分,成分温和高效,不伤手,不含磷,无荧光增白剂,含除螨除菌成分,安全更健康、酵素香氛,天然植物精华萃取,令洗后的衣物清新怡人,留香持久;”等用语。2023 年 9 月 27 日,河南联众求是咨询有限公司出具清洁产品包装认知调研报告:总结:深圳市吉之源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康洁卫氏酵素香氛洗衣粉外包装标注"天然植物精华萃取洗护二合一;抑菌除螨/柔护衣物"。调研数据显示,69%的消费者认为该产品外包装的标注"天然植物精华萃取洗护二合一、抑菌除螨/柔护衣物",容易引人误解,存在虚假和夸大宣传。你单位在生产销售的康洁卫氏酵素香氛洗衣粉外包装标注“天然植物精华萃取洗护二合一、抑菌除螨”等用语。使消费者误以为该产品含天然植物成分,可以抑菌除螨。但该产品外包装背面标注的该产品主要成分都是化学原料,没有天然植物成分。你单位没有检测报告支持该产品有抑菌除螨功能。你单位在产品外包装的标注,系对其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平、诚信原则,属不正当竞争行为。 |
主要证据材料 |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2.当事人委托书和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对受委托人给予的权限; 3.当事人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虚假宣传;4.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调查笔录和现场视频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虚假宣传; 3 5.当事人加工合同一份,证明当事人虚假宣传;6.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其身份; 7.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情况说明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产品外包装用语; 8.深圳市吉之源化妆品有限公司出库单一份,证明货物来源;9.康洁卫氏酵素香氛洗衣粉扫描该产品外包装二维码图片一份,证明货物来源; 10.平顶山仙商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各一份,证明其身份; 11.平顶山仙商商贸有限公司委托书和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对受委托人给予的权限; 12.平顶山仙商商贸有限公司现场笔录、现场视频、情况说明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虚假宣传; 13.购物小票一份,证明货物来源;14.康洁卫氏酵素香氛洗衣粉产品外包装图片一份,证明当事人虚假宣传; 15.清洁产品包装认知调研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虚假宣传;16.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一份。 |
处罚依据 |
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
适用裁量标准 |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2023版)》第七条第三款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同意办案机构处理意见 |
法制审核情况 |
通过 |
集体讨论情况 |
同意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圆(200000)整 |
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圆(200000)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5月30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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