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刘鑫磊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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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刘鑫磊 |
地址 |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新七街10号楼22号 |
行政处罚种类 |
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市监处罚〔 2024 〕18 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赵建明(执法证号:16040030042)、陈国力(执法证号:16040030005) |
违法事实 |
经查,当事人刘鑫磊,无烟草专卖零售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2年10月至2023年7月通过微信朋友圈经营电子烟零售业务,按照平顶山市烟草专卖局提供的涉案电子烟(共计查扣电子烟31支)总合计为23072元,认定其违法经营总金额为23072元,非法所得4000元。 |
主要证据材料 |
1、平顶山市烟草专卖局移交移送函平烟移[2023]第138号一份;(证明移送事实) 2、平顶山市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财物清单表格平烟移[2023]第138号一份;(证明移送事实) 3、平顶山市烟草专卖局询问笔录一份;(证明移送事实、当事人违法事实) 4、平顶市烟草专卖局证据复制(提取) 单一份;(证明移送事实、当事人违法事实) 5、平顶山市烟草专卖局案件调查报告一份;(证明移送事实、当事人违法事实) 6、平顶山市烟草专卖局随函附案材料1份65页;(证明移送事实、当事人违法事实) 7、我局对当事人做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依法调查及当事人违法事实) 8、当事人刘鑫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刘鑫磊身份)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 |
适用裁量标准 |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10.14.1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无 |
法制审核情况 |
通过 |
集体讨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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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1、没收非法所得4000元;2、罚款56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4月28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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