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东区东安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使用超出有效期药品"广藿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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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卫东区东安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PDY65193-941040311B1001 |
法定代表人 |
王耀辉 |
地址 |
卫东区矿工路东段路8号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市监处罚〔2024〕15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杜留献 执法证号:16040030063 ,张光明 执法证号:16040030009 。 |
违法事实 |
未认真执行进货检查记录制度,使用超出有效期药品"广藿香"。 |
主要证据材料 |
1.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PDY65193-941040311B1001)、授权委托书、居民身份证、召回通知、药品出入库记录打印件、药品库存记录打印件和国药控股平顶山有限公司出库复核(随货同行)单复印件; 2.平顶山市第一人民医院平顶山眼科医院处方笺复印件、平顶山眼科医院医星门诊药房管理系统数据打印件、门诊收费记录数据打印件、平顶山眼科医院收费票据复印件; 3.现场检查笔录、照片、询问通知书、询问笔录、情况说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平市监强制〔2022〕04001号)、《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平市监延强〔2022〕04001号)和送达回证等材料。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该办法2024年1月1日废止,但本案适用行政法“从旧兼从轻”原则)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七条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之规定并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2023版)和《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4)豫04行终31号)过罚不当的判决意见 |
适用裁量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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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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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审核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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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讨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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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1.没收违法所得共计柒圆玖角柒分整(¥7.97元); 2.没收扣押的超出有效期的药品广藿香347克(0.347kg); 3.罚款陆万圆整(¥600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4月16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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