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郏县振仔食品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410425099783382X |
法定代表人 |
邹鲁 |
地址 |
郏县渣元乡下孙村 |
行政处罚种类 |
1、没收违法所得,2、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市监处罚〔2022〕78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陈红高 16040130047 李玉红16040130033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于2023年8月20日生产规格82克/包的“豆角干味”(调味面制品)10件(1件内装100包),全部销售到“新密市壹百分食品商行”,销售单价85元/件,销售金额850元。 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的当天就进行了不符合标签规定的食品豆角干味(调味面制品)的召回,由于食品豆角干味(调味面制品)是即食食品,未能够召回不符合标签规定的食品。目前当事人未收到购买不符合标签规定的食品消费者的投诉或者举报。 在该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主动提供相关材料,态度较好。 |
主要证据材料 |
1.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标签规定的食品豆角干味(调味面制品)850元的事实。 2. 新密市壹百分食品商行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销售清单、当事人的生产记录、销售记录、销货清单及出厂检验报告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按照其建立的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明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食品销售并保存相关凭证,以及生产销售10件豆角干味(调味面制品)850元的事实。 3. 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的食品经营资质。 4.《检验报告》(F2310820)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DBJ23410300465440827ZX)、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各一份及送达回证,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的豆角干味(调味面制品)(商标:振仔、规格型号:82克/袋、质量等级:/,生产日期:2023-08-20)不符合标签规定的食品事实。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适用裁量标准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并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无 |
法制审核情况 |
同意处罚 |
集体讨论情况 |
无 |
处罚内容 |
1、没收违法所得850元; 2、罚款5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12月28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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