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医院使用劣药麸炒苍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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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12410402416885009G
法定代表人 陶向红
地址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光明路158号
行政处罚种类 1、没收违法所得,2、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市监处罚〔2023〕66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16040030075、16040030077
违法事实 当事人2023年7月24日从禹州市中泰药业有限公司购入药品麸炒苍术 (包装规格:10 g /袋,批号:220301,生产日期2022-03-02)500袋,单价4.5元,总金额2250元,生产厂家安徽贵皖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于2023年7月28日验收后入中药房销售给患者使用,至2023年10月10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给患者使用了104袋,执法人员于2023年8月22日根据河南省药品抽检计划对当事人抽样30袋,共计销售1.34千克,剩余了366袋共计3.66千克。销售金额是753.75元,盈利150.75元。该批药品麸炒苍术抽样后经平顶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含量测定按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标准规定、按干燥品计算含苍术素(C13H10O)应不得少于0.20%,检验结果0.14%不符合标准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一项的规定的劣药。
主要证据材料 1.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从禹州市中泰药业有限公司购入药品麸炒苍术 (包装规格:10 g /袋,批号:220301,生产日期2022-03-02)500袋,单价4.5元,总金额2250元。共计销售1.34千克,剩余了366袋共计3.66千克。销售金额是753.75元,盈利150.75元的事实。 2.药品麸炒苍术供货商禹州市中泰药业有限公司的销售(出库复核)清单(编号:XSAZDA0028510)、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合格供方档案表、单位法定资格及质量信誉调查评审表、法人授权委托书复印件;安徽贵皖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成品检验报告书(检验编号JC220301),证明当事人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事实。 3. 当事人入库单(单号:2307280004)证明当事人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事实。 4.当事人郭晓娜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和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的合法身份。 5. 河南省药品抽检品种检验结果送达及拟通告告知书 [(豫)药监送告〔2023〕 S012B 号]和检验报告(编号:20230128)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给患者使用的药品麸炒苍术 (包装规格:10 g /袋,批号:220301,生产日期2022-03-02)是劣药的事实。 6.照片6张证明当事人共计销售劣药麸炒苍术 (包装规格:10 g /袋,批号:220301,生产日期2022-03-02)1.34千克,剩余了366袋共计3.66千克的事实;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适用裁量标准 依据当事人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医院在购进使用劣药麸炒苍术的过程中执行了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和规定保管药品的情况以及当事人该案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主动提供相关材料态度较好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依法从轻予以处罚。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法制审核情况 同意处罚
集体讨论情况 同意处罚
处罚内容 1.没收劣药麸炒苍术 (包装规格:10 g /袋,批号:220301)366袋;2、没收违法所得150.75元;3、罚款10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3年11月20日
行政处罚机关 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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