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丰县瑞铭纯净水厂生产不合格食品“包装饮用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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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宝丰县瑞铭纯净水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91410421MA40HL2G89
法定代表人 郭瑞平
地址 宝丰县石桥镇石桥村
行政处罚种类 一般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市监处罚(2023)70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张光明(16040030009)、惠庆军(16040030147)
违法事实 当事人宝丰县瑞铭纯净水厂于2023年8月31日生产了不合格食品“包装饮用水”共计168桶,分别于2023年8月31日向宝丰县大营镇媛福达综合超市销售50桶(销售价格:2元/桶)和和2023年9月1日向宝丰县西环路销售部销售118桶(销售价格:1.8元/桶),共获得违法所得312.4元。
主要证据材料 《检验报告》(No:SBJ23410000443056024ZX),宝丰县瑞铭纯净水厂生产记录、销售记录及销售清单,现场检查笔录及询问调查笔录等。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适用裁量标准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法制审核情况
集体讨论情况
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312.4元;2、罚款3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3年11月27日
行政处罚机关 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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