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宝丰县星灿水产品批发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410421MA9G6KNCXK |
法定代表人 |
孙淑华 |
地址 |
河南省平顶山市宝丰县周庄镇农博园20幢122户 |
行政处罚种类 |
1、没收违法所得1034.5元; 2、罚款9000元。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市监处罚〔2023〕69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代福刚:16040030083 赵晶磊: 16040030148 |
违法事实 |
经查实,2023年7月1日,当事人从平顶山市新华区薛庄乡西治村西治鱼塘赵建国处购买了价值935元的鲫鱼和鲤鱼,以微信支付的方式给赵建国本人支付935元,没有向赵建国索要发票,没有查验销售方的营业执照、许可证等相关材料,该批次鲫鱼、红鱼(鲤鱼),经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不合格。杨卫星将鱼拉回店里后,由于天气炎热,加上停电,导致鱼大量死亡,销售款共1034.5元。调查人员认定当事人违法所得1034.5元。 |
主要证据材料 |
1、宝县星灿水产品批发店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的食品经营资质; 2、投资人孙淑华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孙淑华的投资人身份; 3、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委托人身份; 4、河南省产品质量检验技术研究院检验报告两份( №:SY20230212074)、( №:SY20230212075)以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两份(顺序号SBP23410000440341072)和 (顺序号SBP23410000440341073ZX)证明其违法事实; 5、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6、微信截图照片一份,证明当事人进货情况; 7、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和现场照片二张,证明当事人销售水产品情况; 8、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被抽检的鲫鱼、红鱼(鲤鱼)不合格,违法所得1034.5元的事实; 9、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调查通知书一份; 10、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回证二份。 11、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监督卡及送达回证各一份。 12、当事人召回通知和张贴召回通知照片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愿意召回不合格水产品; 13、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笔录。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适用裁量标准 |
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7、1、5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管和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精神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
法制审核情况 |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同意承办机构意见。 |
集体讨论情况 |
同意依法减轻行政处罚 |
处罚内容 |
1、没收违法所得1034.5元; 2、罚款9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 11月 22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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