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玖玖盛商贸有限公司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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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平顶山市玖玖盛商贸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410402MA9LG7NU0R |
法定代表人 |
余燕 |
地址 |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光明路北段与安泰路交叉口西金建悦和园小区7号楼西头二层商铺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市监处罚〔 2023 〕67 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赵建明(执法证号:16040030042)、陈国力(执法证号:16040030005) |
违法事实 |
经查,当事人平顶山市玖玖盛商贸有限公司,无烟草专卖零售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金建悦和园小区7号楼西头的营业场所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按照平顶山市烟草专卖局提供的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壹份(共计查扣各类卷烟53条,当事人购进后未销售)核价总合计为11840元,认定其违法经营总金额为11840元。 |
主要证据材料 |
1、平顶山市烟草专卖局移交移送财物清单平烟移[2023]第117号一份;(证明移送事实) 2、平顶山市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平烟移[2023] 第117号一份;(证明移送事实) 3、平顶山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平烟直存通字[2023]第117号一份;(证明移送事实、当事人违法事实) 4、平顶山市烟草专卖局检查(勘验) 笔录一份;(证明移送事实、当事人违法事实) 5、平顶市烟草专卖局证据复制(提取) 单四份;(证明移送事实、当事人违法事实) 6、河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鉴别检验报告单(报告编号:R-PDS-WJ2023060066)一份;(证明移送事实、当事人违法事实) 7、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当事人法定代表人余燕及被委托人刘国峰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8、平顶山市烟草专卖局询问笔录一份;(证明移送事实、当事人违法事实) 9、平顶山市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一份;(证明移送事实、当事人违法金额) 10、我局对当事人做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依法调查及当事人违法事实) 11、当事人写出的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
适用裁量标准 |
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2021版)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否 |
法制审核情况 |
通过 |
集体讨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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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3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11.20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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