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晟发商贸有限公司广告宣传中未有标注专利种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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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平顶山市晟发商贸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410400MA44N7LA8Y |
法定代表人 |
郭永杰 |
地址 |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建设路西段中央花园 小区 1 号楼三楼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市监处罚(2023) 63 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赵建明16040030042陈国力160400300005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在平顶山市新华区建设路西段中央花 园小区一号楼一楼经营场所制作发布“长寿水制造机的特 性”广告宣传,是 2023 年 9 月初开始发布,广告宣传中标注 有专利号,没有标注专利种类。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即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 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
主要证据材料 |
1、平顶山市晟发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1 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2、现场笔录 1 份;(证明依法调查事实) 3、平顶山市晟发商贸有限公司委托书 1 份、被委托人 身份证复印件 1 份、询问笔录 1 份;(证明依法调查事实) 4、情况说明 1 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5、照片 1 张;(证明依法调查事实) 6、专利证书复印件 4 份;(证明依法调查事实)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 项 |
适用裁量标准 |
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 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 版)》3.1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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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审核情况 |
通过 |
集体讨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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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现决定对当事人罚 款 8000 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11月6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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